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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1-12 分享: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等 17 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质量和效 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纾解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和动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实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推进企业破产便利化,提高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法院)


(二)简化优化行政审批。积极推进“网办”“掌上办”“一窗办”,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事项和环节的简化和压缩。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对于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免于环评。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式,政策制定要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出台政策除需立即执行的,要合理设置过渡期,并指导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内达到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行为,避免在环保、安监等微观执法领域“一刀切”。加强中小企业用地、用能保障。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有效破解融资难题


(四)建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政银企信息,实现融资需求发布、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平台要与企业码加强对接,通过业务协同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融资产品和服务。(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


(五)加强普惠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小再贷款要专项用于发放优惠利率的小微企业贷款,再贴现优先支持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票据。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配置,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户数、申贷获得率和转贷效率保持全国领先。实施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首贷户“伙伴银行”制度,提高首贷户比例。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推进无还本续贷,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拓宽融资渠道。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场挂牌。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其投早、投小、投长、投科。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实施债务融资工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深化抵质押方式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的覆盖面。推广“跑街+跑数”“移动办贷+信贷工厂”等微贷技术和普惠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融资等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八)实施差异化监管考核机制。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落实小微企业授权、授信和尽责免责“三张清单”,下放审批权限,健全完善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条件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适度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将其不良率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等机制,提升增信担保能力,5年内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到5倍以上。改进优化考核办法,适当提高代偿率容忍度。省担保集团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接,推动省级担保机构与省级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完善和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星级小微企园,以及省级以上示范服务机构、基地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委托第三方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支持方向、分配方式等。(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政府采购支持。采取预留预算、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严禁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纳税额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待遇。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力度。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鼓励取消履约保证金,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府采购中标企业可凭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改革等政策。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免征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降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策举措;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支持各类园区内的中小企业抱团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电力、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



五、有效提升创新能力


(十三)优化创新环境。加强省级财政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省级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持续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生态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和“双倍增”行动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强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优化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打造一批省级隐形冠军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强隐形冠军企业评价工作,建立动态培育库。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培育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七)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提升,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网络营销等各个环节的数字化应用水平。深入实施“企业上云”行动,推广新昌轴承行业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经验做法。培育一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商,推广智能制造软件和系统,支持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经信厅)



六、加大服务保障能力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坚持准公共属性,以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为重点,采取区中园、园中园、镇中园等形式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提升一批小微企业园。加强小微企业园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建设导则,建立完善备案登记、审核认定、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等制度。推进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的特色化基础性平台。(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531”工程建设,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推广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快推动企业及其负责人“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实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培育一批信用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一)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加强规下(限下)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统计数据,加强中小企业微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后全省中小微企业统计数据更新和情况分析。(省统计局、省经信厅)


(二十二)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境外中外合作园区开展投资和贸易。鼓励和支持建设境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海外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法律财务等指导服务。加快中德(嘉兴)、中德(慈溪)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并提供通关便利。(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


(二十三)培育企业家队伍。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大力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形成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的创新型浙商队伍。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健全中小企业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联)


(二十四)加强企业人才建设。大力实施“鲲鹏行动”,着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团队。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开展“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产教融合,推广“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引导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企业建立联合培养人才机制和模式。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开展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改进和优化人才评价制度,激发企业和人才创新活力。(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各地要依法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2021年6月底前所有市、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建立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事项和干部考核范围。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省委组织部、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作用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表彰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和工匠精神,提高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者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或配套政策。省委、省政府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发布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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