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温州浙南科技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温州浙南科技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浙南科技城加快建设发展的意见》(温委办发〔2016〕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励创新,充分发挥浙南科技城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和科技金融要素融合新平台辐射带动效应,现结合浙南科技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动服务专营机构发展
1.申请主体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2.奖励标准
按专营机构对浙南科技城范围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专营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商业银行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专营金融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一),附所需材料,于次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专营金融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专营机构批复文件;提供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专营机构出具的贷款企业日贷款余额清单;专营机构的相关认定证书、资质证书;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一)金融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补助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扶持标准
向工商注册和和财政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4%予以风险补偿;除向上述企业外的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25%予以补偿,年度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二),附所需材料,于次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及企业资质认定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清单;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担保机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奖励
1.申请主体
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且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扶持标准
上述机构自设立或变更注册年度起,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机构发展,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二),附所需材料,于次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对浙南科技城地方财政贡献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公司章程;财政贡献纳税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担保机构办公用房优惠
1.申请主体
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且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扶持标准
对使用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担保机构,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免缴租金优惠。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赁。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二),附所需材料,于次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办公场地租金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公司章程;财政贡献纳税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一)企业财政贡献奖励
1.申请主体
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且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2.扶持标准
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浙南科技城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自形成浙南科技城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9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浙南科技城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浙南科技城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浙南科技城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9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三),附所需材料,于次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对浙南科技城地方财政贡献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地方财政贡献纳税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2.扶持标准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投资浙南科技城企业期限已满1年,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不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可合并计算,下同),按其投资浙南科技城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在1亿元(含)-3亿元之间,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在3亿元(含)-5亿元之间,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在5亿元(含)以上,按4%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三),附所需材料,于投资满一年后,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对浙南科技城企业投资资金规模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对浙南科技城企业投资清单;投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投资资金银行转账凭证;被投资企业入账凭证;被投企业股权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审计报告;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2.扶持标准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浙南科技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三),附所需材料,于投资满两年后,与第三年4月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对浙南科技城企业投资额进行审核,确定税收优惠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签批的《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和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进行备案。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税务部门审批意见(抵扣证明);对浙南科技城企业投资清单;投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投资资金银行转账凭证;被投资企业入账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投资企业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审计报告;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2.扶持标准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浙南科技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且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在浙南科技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连续三年的租房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入驻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免缴租金优惠。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附表三),附所需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实际办公场地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公司章程;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及发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一)企业贷款担保补贴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担保,担保费率按0.6%的标准补贴。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附表四),附所需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获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担保金额和担保费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签批的《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和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材料提交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内部有关流程办理完毕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股权变动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企业。
2.扶持标准
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初创型企业,经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额度内的贴息补助,以年化贷款利率不超过3.5%的标准补助。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附表四),附所需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利息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签批的《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和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材料提交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内部有关流程办理完毕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培育企业上市发展
(一)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奖励
1.申请主体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浙南科技城内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后 10 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浙南科技城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填写《温州浙南科技城上市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五),附所需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申请主体上市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金额后,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浙南科技城上市企业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企业上市的相关证明;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其他上市补助政策
其他上市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温金融办〔2018〕48号)执行。
六、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入驻
1.申请主体
注册地址、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包括现有管理的各类孵化器)的各类入驻温州科技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经审核入驻温州科技金融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在签订入驻合同后,享受政府办公用房租金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参照《温州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强温州科技金融中心机构入驻管理的意见》。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构填写《温州科技金融中心入驻机构租金优惠政策申请表》(附表六),附所需材料,向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办理完毕内部有关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
4.申报材料
《温州科技金融中心入驻机构租金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公司章程;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金银行转账凭证;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设立浙南科技城科技及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向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参照《温州浙南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浙科管办〔2016〕50号)和《温州浙南科技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浙科管〔2017〕34号)执行。
八、附则
(一)本意见颁布之日起,《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温浙科管〔2018〕5号)、《温州浙南科技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温浙科管〔2017〕36号)等政策文件失效,《关于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浙科管〔2016〕16号)等与本意见相关的部分政策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此为准。
(二)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与其他相关政策条款有交叉的遵循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浙南科技城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附表一《温州浙南科技城专营金融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
2.附表二《温州浙南科技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
3.附表三《温州浙南科技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请表》
4.附表四《温州浙南科技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
5.附表五《温州浙南科技城上市企业奖励申请表》
6.附表六《温州科技金融中心入驻机构租金优惠政策申请表》